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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25 16:09)    点击:201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为 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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