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遗嘱信托之行为性质、特征及目的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09:38) 点击:372 |
【继承权公证】公益遗嘱信托之行为性质、特征及目的 【继承权公证】公益遗嘱信托之行为性质、特征及目的 (一)公益遗嘱信托之行为性质 公益遗嘱信托存在三个重要的关键词,即公益、遗嘱与信托。其行为性质可以概括为: 1、单务行为。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依旧具备遗嘱行为的性质。众所周知,遗嘱为单方民事行为,并且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只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为本人设定义务,因此属于单务行为。由此可见,相对于受益人而言,公益遗嘱信托亦属单务行为。根据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遗嘱。因此,在公益遗嘱信托中,一旦委托人撤回遗嘱,公益遗嘱信托就不再生效,而不以受托人承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生效要件。 2、死因行为。虽然公益遗嘱信托属于信托,但该信托的设立方式是遗嘱,由于遗嘱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死因行为。因此,公益遗嘱信托也需以遗嘱设立人死亡为生效之前提条件。 3、要式行为。就公益遗嘱信托的设立方式而言,由于《继承法》及《遗嘱公证细则》都具体规定了遗嘱的内容与方式,所以,公益遗嘱信托应属要式行为。 4、无偿行为。委托人在设立公益遗嘱信托时,并没有因信托财产之转移或设定而取得对价,故从委托人的立场来说,公益遗嘱信托可以认定为无偿行为。 (二)公益遗嘱信托的法律特征 由于公益遗嘱信托系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它具有公益信托的全部特征。与以契约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相比也仅存在设立方式上的不同,除公益遗嘱信托要符合《继承法》上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如特留份,生效条件等不同外,并无大异。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对此不进行深入讨论。 (三)公益遗嘱信托之设立目的 公益遗嘱信托目的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普通遗嘱的重要特征。公益性是从遗嘱的目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一般来说,遗嘱的目的是确定遗嘱受益人范围的准则,是受益人之所以从该遗嘱中受益的依据。普通遗嘱通常会在遗嘱中载明如“防止子女对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等目的,但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在公益遗嘱信托中,立遗嘱人必须载明出于公益的目的。当然,这种目的可以是比较宽泛、抽象的。至于何谓公益的目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我国《信托法》第60 条也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予以了规定。这种对公益目的的定义,并没有使用抽象的言语予以概括,且最后还存有兜底条款。这为日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判定具体的公益遗嘱信托个案上留有很大的空间,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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