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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09:37)    点击:336

  【继承权公证】关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问题

  【继承权公证】关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能提供产权证明(如遗嘱人在医院、非住所地,或对以后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等)。尽管《遗嘱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涉及处分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时,应提交产权证明;但17条又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规定,这说明司法部对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时对是否必须提供产权证明是采取折中的方式。这时公证员在询问笔录中不仅要要求遗嘱人保证所处分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而且要告知遗嘱人用遗嘱形式处分他人财产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公证业界一直是众说纷芸,我们的公证立法对于审查责任没有任何区别性、解释性的规定。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处既要审查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又要审查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既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完全真实,又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还要保证还要保证遗嘱形式与办证程序的无懈可击。否则,在任一方面存在瑕疵,我们就要对此负全责,就要承担撤证及赔偿的风险,遗嘱公证遭受投拆的一个原因就是利害关系人认为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遗嘱。

  故在公证立法(《公证遗嘱细则》)没有进行修改之前,公证机构在遗嘱人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时,不宜为申请人办理遗嘱公证。如在外地、在情况紧急,确需办理的情况下受理遗嘱公证申请,除按办证规则做好防范工作外,本人认为公证证词不宜采用定式公证词,可比照《委托书公证书》的格式(如增加“本公证机构仅对遗嘱人的立遗嘱的行为进行证明,对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未予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财产”),对公证员没有证明的内容予以明确,最大程度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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