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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面临的风险来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09:37)    点击:335

  【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面临的风险来源

  【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面临的风险来源

  1、客观方面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日益丰富,财富价格的大幅度变动,主要是价格的成倍增长,使得遗产已经成为家庭或个人的大笔资产,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遗产的继承对整个家庭的生活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作用。家庭因为财产而导致的不和谐层出不穷,亲情在财富面前也开始变得软弱无力。因此有关遗嘱的所有相关人员,尤其是立遗嘱人以外的关系人对遗嘱的关注度相当之高。“在实践中,因为公证遗嘱是一把双刃剑,在维护遗嘱受益人的同时,更多地是利用合法的方式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人遗产的权利,这就不能不引起这些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将矛头指向公证书,对公证遗嘱的百般挑剔,对遗嘱公证程序的百般指责,因公证遗嘱引发的投诉、诉讼、索赔也不断出现.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此项公证的过程中在面对各种当事人,面对如此之多的关注下均能妥善应对。

  2)、科技的进步对推动社会的进步,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正是由于科技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高科技的负面产物,比如真假难辨的高仿证件、印章等等,这些无疑给我们的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有些甚至利用互联网及高科技手段都暂时无法辨别真伪的,这就使得在公证员在工作中已经超出了个体的鉴别能力和思维水平。

  2、主观方面分析

  1)、两个冲突:首先是行业间的判断冲突,也就是公证机构和法院判断的冲突,公证员和法官判断的冲突。无疑前面双方判断的大前提都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立法中存在的不健全,可能会出现如:遗嘱立法“对公证遗嘱的规定较为简单,不便于操作,也不利于当事人遗嘱继承权益的保护再如 “对遗嘱公证无效或被撤销的条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不利于处理公证遗嘱继承纠纷”公证员判断是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做事实的认定,当发生诉讼时由于时间、地点、学识、依据及专业知识的差距,可能会出现双方判断的冲撞,从而影响当事人对公证的信任。其次是公证机构之间及公证员之间的判断冲突。这主要是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差别、业务能力的参差不齐和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所导至。

  2)、公证从业人员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同而导致一些主观故意导致的违法、违纪行为。降低收费标准的恶性竞争;对立遗嘱人进行暗示、引导;对外透露遗嘱内容;还有一些在办证过程中存在违规造假、无中生有的情形。这些都是我们行业中的毒瘤。其后果之恶劣,破坏力影响之大。

  3)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主观过失。部分公证人员主观懈怠、马虎大意,缺少严谨的执法态度和责任心,不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在审查过程中重形式轻实质,笔录记载草草了事而导致一些错证、无效证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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