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09:36) 点击:327 |
【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立遗嘱人除了享有申办遗嘱公证的权利外还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承办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参与办理该项公证的人员与其或其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则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保守在办证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或隐私; (3)有权请求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的时间除外; (4)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之前,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捺指印)确认; (5)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6)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有权申请减、免公证费; (7)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8)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证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2、义务。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婚姻状况、子女及继承人情况,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对财产和其他事物的具体处理意见,有无遗嘱执行人,遗嘱制作的日期及遗嘱人的签名情况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财产证明材料的义务。。 (2)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公证费以及支付办证中发生的翻译费、副本费等费用。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的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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