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遗嘱信托之行为性质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09:36) 点击:294 |
【继承权公证】公益遗嘱信托之行为性质 【继承权公证】公益遗嘱信托之行为性质 公益遗嘱信托存在三个重要的关键词,即公益、遗嘱与信托。其行为性质可以概括为: 1、 单务行为。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依旧具备遗嘱行为的性质。众所 周知,遗嘱为单方民事行为,并且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只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为本人设定义务,因此属于单务行为。由此可见,相对于受益人而言,公益遗嘱信托亦属单务行为。根据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遗嘱 。因此,在公益遗嘱信托中,一旦委托人撤回遗嘱,公益遗嘱信托就不再生效,而不以受托人承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生效要件。 2、 死因行为。虽然公益遗嘱信托属于信托,但该信托的设立方式是遗嘱, 由于遗嘱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死因行为。因此,公益遗嘱信托也需以遗嘱设立人死亡为生效之前提条件。 3、 要式行为。就公益遗嘱信托的设立方式而言,由于《继承法》及《遗嘱 公证细则》都具体规定了遗嘱的内容与方式,如《遗嘱公证细则》第13条规定:“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所以,公益遗嘱信托应属要式行为。 4、 无偿行为。委托人在设立公益遗嘱信托时,并没有因信托财产之转移或 设定而取得对价,故从委托人的立场来说,公益遗嘱信托可以认定为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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