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飚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请注意以下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09:33)    点击:382

  【继承权公证】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请注意以下问题

  【继承权公证】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应请注意以下问题

  (1)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3)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公证人员在遗嘱书上署名,另外一名公证人员应在遗嘱书、谈话笔录中签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书、谈话中签名。

  (4)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并将其原稿或草稿留档。

  (5)对于未提供遗嘱或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经遗嘱人核对后再打印遗嘱上签名;公证人员也应在遗嘱上签名;并将此情况记入谈话笔录。

  (6)对遗嘱人不会签名而用盖章或捺指印的方式时需注意要将此情况记入谈话笔录,且需要提取遗嘱人的全部指纹存档。

  (7)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等情况时,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

  (8)告诉遗嘱人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保留相应的份额。

  (9)告知当事人经公证的遗嘱如果以后需要变更时,须依照公证程序进行变更。

  (10)《中化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规定:“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应将该条款告知当事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飚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股权转让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飚律师,杨飚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飚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46683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飚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大庆律师 | 大庆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飚律师主页,您是第22100位访客